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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7-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五年度繼字第三十九號卷

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全芯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蕭全芯之信用卡申請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民國115年2月5日東院若家優115年度繼字第39號公告及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5年度繼字第3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