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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莊寀羚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本訴訟案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保險字第1號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一事,有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又據聲請人起訴狀暨所附證據內容所示,其所求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