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不當得利(2026-07-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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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來春茶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邦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