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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東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靜汝

訴訟代理人 林崴崎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洪佩雲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2,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萬2,977元,且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而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所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疇。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