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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植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0,9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范植旺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范植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