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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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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陳韋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萬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