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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東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保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保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3,3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