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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7 案號: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東小字第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 告 吳蓓如即宇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8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6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