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7
案號:東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東小字第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 告 吳蓓如即宇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8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1,6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