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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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5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惠英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
萬4,037元【計算式詳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5月14
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確認其本件起
訴對象即債務人究為「賴惠英」抑或「賴惠英即國興企業行」,
並補正上開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
附屬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利率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本金 12萬1,500元 12萬1,500元 2 利息 12萬1,500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5月14日 (226/365) 16% 1萬2,037元 3 督促程 序費用 500元 總計 13萬4,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