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11-26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酷澎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華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9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他人損失,破壞社會治安,所為不可取。再審酌被告其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件所竊得之APPLE TV 4K WiFi 64G 1台,為其犯罪所得,惟已據交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828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係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酷澎股份有限公司倉儲中心進行撿貨之派遣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3日下午4時45分許前某時,在上址,徒手竊取APPLE TV 4K WiFi 64G 1台 (價值新臺幣4,930元),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內。嗣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欲離開上址經過安檢門時,為保全人員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酷澎股份有限公司委由A03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代理人A03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16張、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 弘 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