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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6-07-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21 案號:審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171號

原 告 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LI HIN IO(澳門地區人士,中文姓名:李顯燿)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LI HIN IO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進行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5年3月3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已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