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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6-29 案號:簡上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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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