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6-29
案號:簡上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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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代 表 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