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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38,397,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49,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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