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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被 上訴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4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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