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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

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5項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徵收裁判費3,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明

第1項係聲請人3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

聲請人3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9,000

元(3,000×3);聲明第2項則係聲請裁定禁止相對人莊志賢、蕭

于庭、劉振邦執行管理委員職務,同上理由,亦應徵收裁判費9,

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