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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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
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5項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徵收裁判費3,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明
第1項係聲請人3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
聲請人3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9,000
元(3,000×3);聲明第2項則係聲請裁定禁止相對人莊志賢、蕭
于庭、劉振邦執行管理委員職務,同上理由,亦應徵收裁判費9,
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