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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劉鎮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振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