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96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亞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宋鳳珠即宋鳯珠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8樓之3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劉麗楨對第三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惟觀以卷內資料查知第三人股務代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