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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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請人即債 陳雅俐
務 人 3號4樓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此有債務人114年9月3日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5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20087號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3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41113054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