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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2026-06-0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5號

聲請人即債 黃思于

務 人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徐憶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機車逾越耐用年限甚多,顯無換價實益;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為健康險,並已停效,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項之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此有債務人114年10月14日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日國壽字第1140010053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