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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相 對 人 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3,625,84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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