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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家繼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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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自強

視同上訴人 簡敏慧 (住居所保密,詳卷)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玉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就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依被上訴人請求分割之遺產(詳

參附表),並參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核定之不動產

價額,再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3計算,核定為486,720元(附表

所示財產總價額1,460,159×被上訴人1/3=486,720,小數點下四

捨五入),就請求上訴人簡自強給付款項部分,上訴利益為22,9

66元,合計為509,686元(486,720+22,966=509,686),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被繼承人簡來成之遺產

編號 財產名稱及種類 權利範圍/ 金額(新臺幣) 1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2/30 2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30 3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30 4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189元及孳息 5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元及孳息 6 臺灣銀行南港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元及孳息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9元及孳息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551元及孳息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 17元及孳息 10 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61元及孳息 11 中華郵政公司中研院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 386元及孳息 12 中華郵政公司中研院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3,140元及孳息 13 桃園市○○區○○○○○○○○號00000000000000) 568元及孳息 14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餘額(卡號0000000000000000) 485元 15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餘額(卡號0000000000000000) 15元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溢繳款 30元 17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溢繳款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