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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白即南興水電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3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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