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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年9月15日以前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223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737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11月5日上午9時50

分在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

應依下列時限提出相關攻防方法到院,逾時不予斟酌(失權效)

,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應於本年10月3日以前提出答辯狀,敘明異議之具體理由及聲請調查事項;

❷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應於本年10月24日以前提出準備狀,敘明對於被告答辯之不爭執事項及聲請調查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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