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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惠

被 告 陳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晉成公司)及

陳石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

晉成公司應給付原告3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均為312萬元,而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屬應為選擇

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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