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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聖晟機電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阮艷蘭即振德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15,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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