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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3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合軒人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桂瑛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

幣(下同)109,67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321頁),茲核其

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73元,應徵第一審

反訴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