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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等(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香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香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

訴字第610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應

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複

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109平方公尺)、編號B1部分(1平方公尺

)及編號B2部分(1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被上訴人;第2項命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4,288元,及自民國115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3項自11

5年5月3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4,820元

,及自每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系爭

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560元,依此

計算,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169,160元【

計算式:37560元╳111=0000000元】;而原判決主文第2項上訴利

益為74,288元,第3項命上訴人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故其上訴利

益之價額核定為4,243,488元(計算式:0000000元+74288元=0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