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佳輝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蓮

代 理 人 傅治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4年度催字第96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6月1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16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佳輝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謝牧岐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4年2月15日 39,440元 UA2120166 羿淳食材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