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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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佳珈(即陳清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完整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完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