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何逸琳
債 務 人 牽禮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潔
債 務 人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43,31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43,31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8,13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4,16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