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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8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昇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鍾昇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15年4月6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