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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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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富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鄭富聰之住所在嘉義縣朴子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