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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31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74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鍾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00,000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400,000元,及自民國9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