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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處分(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3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2027-70」地號土地之記載,

應更正為「2025-7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