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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7-21)

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勞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葉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穩懋半導體股份

有限公司員工持股二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勞簡專

調字第30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惟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基於釐清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維護程序上陳述權及攻防權,爰聲請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交付本案於民國115年6月2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於115年6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期日乃本院所進行之勞動調解程序,自不適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