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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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