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5-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
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臨時管理人陳佳函律師。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