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楊苡薰

債 務 人 周美麗即黃光彩之繼承人

黃聖富即黃光彩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美麗、黃聖富繼承被繼承人黃光彩之遺產為強制執行,惟其中繼承人黃聖富於聲請前之民國112年5月2日已歿,且無人繼承其財產,因未選任遺產管理人致有關其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115年4月9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行為,該通知均已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