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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易道

債 務 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天生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楊文欣之遺產管理人

簡肇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楊文欣之遺產管理人所有於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利,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