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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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非訟代理人 張書瑜
相 對 人 崴騰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1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8年8月1日 314,6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5日 002 109年4月6日 184,349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5日 003 109年6月4日 625,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5日 004 109年10月16日 201,6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15日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