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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6、9本票之正確發票日。二、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三、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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