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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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沈傳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
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6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