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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8-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沈傳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

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6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