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非訟代理人 袁千晴

被 告 任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5,573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7,008,534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23日之

利息33,67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3之違約金為3,3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83,485元(計算式:83,985元-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