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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鉅程機電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澄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

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

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