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8-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0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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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51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呂玲玲呂靜觀
呂麗莉呂艷菱呂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惟屆期後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