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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補償金等(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法定代理人 蔡英聖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蔡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補償金,而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兩造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復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被告陳報其住所係於臺東縣臺東市轄內,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