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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2026-08-1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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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金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於台灣史谷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目前任職處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3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5年5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