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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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相 對 人 林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票字第00210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3年9月20日 88,452元 113年10月23日 115年3月23日 請求金額新台幣59,383元 002 113年5月8日 111,800元 113年5月18日 115年3月18日 請求金額新台幣54,668元 003 114年2月27日 125,000元 113年3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請求金額新台幣97,536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