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韵晴(原名:林旆伃)、劉耀聰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